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3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3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3349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陳宗貴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惠恕仁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所明定。故法院於受理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認無管轄權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惠恕仁於民國81年7月3日死亡,其生前最後設籍地為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0號,此有被繼承人惠恕仁之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吉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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