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消債全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全字第5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陳 昱庄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112年度消債補字第299)聲請保全處分,本院民國112年8月7日所為之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代理人 李春輝 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忠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