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11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書記官李佩芳┌─────────────────────────────────────────────┐│附表:99年度除字第21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精益裝訂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和平分│99年6月15日│18,000元│DD0000000│││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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