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604號反訴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 律師
侯勝昌 律師 陳正男 律師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甲○○間離婚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除請求判准兩造離婚外,並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台幣(下同)十萬元(見卷第24頁),上開因財產權涉訟部分,未據反訴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核上開因財產權涉訟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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