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604號原告即反訴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復華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柏瑞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 律師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7月17日上午10時30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反訴原告應 陳明 所請求之剩餘財產分配金額壹拾萬元依據之事實究為何。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5年5月29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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