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64號原告 余許淑惠 被告 陳宗源
晁岳揚 林昌 賴俊凱 林海謙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8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子謙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蘇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