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47號原告 張信杰 即 張信松 送達代收人 鄭建松 被告 吳克浪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86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王凱平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書記官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