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97號原告家欣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春美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被告水鑽石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孟君 訴訟代理人 屠啟文 律師
黃進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被告水鑽石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並應補正新任法定代理人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