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移轉土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71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明貴 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翊正 訴訟代理人 翁祖立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芳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及民國100年6月29日本院所為補充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1月25日送達上訴人於上訴狀內所載送達代收人 洪國誌 律師之處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書記官謝榕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