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撤緩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撤緩字第2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宝映上列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鄭宝映之緩刑宣告撤銷。」等語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然其並非載於裁定之主文或理由,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