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更(一)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更㈠字第106號上訴人家欣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春美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被上訴人水鑽石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袁維潔 訴訟代理人 屠啟文 律師複代理人 曹詩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7月2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瑜娟
法官賴劍毅法官邱景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書記官強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