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49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非訟代理人 莊惠雯 相對人 黃國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國中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信託專簿影本。
二、不動產附表。
三、相對人黃國中、債務人 邱淑明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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