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八三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八月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美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宜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