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6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265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陳茗瑋 債務人陳 康秀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茗瑋前就讀 莊敬工家 邀同債務人 陳康秀蓁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8748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茗瑋自100年05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4666元未還,並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康秀蓁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265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茗瑋、陳│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4666│康秀蓁│8月03日起││八三│││元│├──────┼──────┼───────┤││││自民國100年0│至民國100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4月01日起│8月02日止│六六│└──┴───┴─────┴──────┴──────┴───────┘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茗瑋、陳│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逾期在六個│││14666│康秀蓁│5月02日起││月以內者依上開│││元││││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