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4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4465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鍚堅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黃鍚堅」或「 黃錫堅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4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4465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鍚堅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黃鍚堅」或「 黃錫堅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