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79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鄭慶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房錫祿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何時借款、履行期之約定、利息之計算(含計息本金、期間、約定利率、利息金額)為何。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79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鄭慶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房錫祿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何時借款、履行期之約定、利息之計算(含計息本金、期間、約定利率、利息金額)為何。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