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提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提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提字第1號聲請人 蔡誌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提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24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次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憲法第8條第1項、提審法第1條分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狀中並未敘述其有遭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之情形,本院亦查無聲請人有經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之情狀,聲請人聲請提審狀中通篇僅敘述其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等司法人員不滿之意旨,是聲請人對提審法之法意應有誤解,聲請人並非因犯罪嫌疑遭法院以外之機關逮捕拘禁,顯不符憲法及提審法所定聲請提審之要件,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提審法第4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孫正華
法官謝昀璉法官張宇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