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79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洋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文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陸商山東海豐航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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