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核字第109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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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核字第10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核字第109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8日所為之民事裁定,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即債務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第232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智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