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3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3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339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7
871、230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告訴人乙○○、甲○○、丙○○告訴被告乙○○、甲○○、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經查:
告訴人業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為證,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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