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5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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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59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
樓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嫌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被告得獲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徐淑芬法官劉素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