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55號聲請人瑞銘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4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書記官蔡杰玲┌───────────────────────────────────────────────┐│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5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瑞銘金屬工業股│台灣中小企業銀│95年12月10日│2,054,315元│AR0000000││││份有限公司陳興│行北斗分行│││││││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