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3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3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家暴恐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簡上字第39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家暴恐嚇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所為98年度壢簡字第380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8年度偵字第2191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並引用如附件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書記載之事實及理由。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坦承犯罪,惟要扶養2名年幼子女,生活困頓,原審量刑過重,請求撤銷原判決,從輕量刑。惟按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有濫用權限之情事,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原審量定刑期,業已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有細故,不思以和平、理性方式尋求解決,竟出言恫嚇告訴人,行為不該,併考量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並無失出。被告以原審量刑過重,提起上訴,求予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俊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劉淑玲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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