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8年度執字第6495號強制執行事件,定民國98年4月16日強制執行,惟聲請人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519號刑事判決,該案涉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8號民事事件、93年度3726號(聲請人未載何法院及詳明案號)刑事案件,如不停止強制執行,恐日後有甚難回復原狀之損害,爰聲請裁定准予停止執行並免於提供擔保云云。
三、經查,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本院97年度拍字第1136號拍賣抵押物裁定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拍賣聲請人所有位於台中市○○區○○街○○巷○○號之房屋及其基地之不動產,經本院98年度執字第6495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另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本院年度司促字第39913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對聲請人所有之同一不動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98年度執字第22567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並因執行標的物相同,而經本院將後案併入前案即本院98年度執字第6495號事件執行,已定98年4月16日對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拍賣在案,此經本院調閱前開執行卷宗查明屬實。次查,原告所提起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8號民事事件係請求確認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坐落南投縣○里鎮○○段570之7地號土地及其上建號444號即門牌號碼南投縣○里鎮○○街○○○號建物,經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於民國91年5月29日以埔資字第05180號收件,於同年月30日登記完畢,權利價值最高限額新臺幣參佰萬元之抵押權所擔保對 劉風雨 之連帶保證債權不存在;及該相對人應塗銷前項抵押權登記;另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519號刑事判決,係有關聲請人是否涉犯前揭坐落南投縣埔里鎮之不動產偽造文書之刑事案件,上開二案件與本院98年度執字第6495號事件之執行標的物不同,亦與相對人之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無關,此外聲請人並未提出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定之訴訟,此有本院查詢單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4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