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64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6402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李水忠
被   告  張登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二
時二十八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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