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他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其訴訟費用之徵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新臺幣肆仟陸佰叁拾
元。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9日以97年度北簡救字第40號裁
定對聲請人准予訴訟救助,並經本院97年度北簡字第31040
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
二、聲請人在第一審暫免交之裁判費共新台幣4,630元,依前開
判決結果應即由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之聲請人向本院繳納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