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79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794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2日所宣
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理由欄第貳項「(一)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路○段
○○巷○○弄○○號4樓之房屋內如附圖所示部分遷讓交還原告」,應
更正為「(一)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路○段○○巷○○弄○○號1樓
之房屋內如附圖所示部分遷讓交還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
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謝韻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