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百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士簡調字第89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4月8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嫊娟
書記官 陳淑蘭
調解委員 吳芳洲、邱義煌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丙○○ 到
相對人代理人 甲○○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前將坐落台北
縣○○鎮○○路○段○○號房屋遷讓返還聲請人,屆期屋內物
品必須自行移走,不得放置屋內。
二、相對人願於九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給付聲請人所積欠之租
金伍萬元正。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