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簡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豐簡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98年度偵字第9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
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且可預
見其公開傳輸上開影片置於網路空間,將使未經著作財產權
人同意之不特定網友,得以藉點閱如附表所示之影片」更正
為「且可預見其將張貼BT電影帖子,將使眾多未經著作財產
權人之同意或授權重製之人,得藉以非法下載上開著作」,
及第9行至第13行「多次....視聽著作。」之記載更正為「
多次由其以所有之電腦主機連結上網至網際網路上,且自不
詳網站下載上開如附表所示之視聽著作檔案,並重製至其電
腦主機硬碟內,再基於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
權之犯意,於「伊莉討論區論壇」(網址為http://www.
eyny.com/)、「HK007論壇」(網址為http://www.hk007.
com/),使用帳號「kiss661012」發表文章提供「torrent」
載點,使不特定人得以點選超連結下載「torrent」,再由
「BT」程式下載重製如附表所示之電影檔案,以此公開傳輸
之方式侵害如附表所示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
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
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
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
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
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
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
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
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
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可資參照
)。被告擅自重製之收集性及公開傳輸之散布性行為,均係
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重製
及公開傳輸之犯行,即均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
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舉措,仍應各評
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又被告基於一個犯罪決意,將未
獲授權之電影檔案下載重製至電腦再上傳至其申請之網站空
間後,以超連結方式使不特定人得以自行下載傳輸而重製於
其等電腦硬碟或記憶體之內,則被告所為重製及公開傳輸之
行為,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且其重製並公
開傳輸後,使他人亦得下載該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是
該公開傳輸之結果更甚於其重製犯行,自應依刑法第55條
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而侵害他人著作
財產權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侵害他人之智慧創作,損及他人
享有之智慧財產權,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
之犯罪情節,然念及被告並非意圖營利而為前揭犯行,且犯
後坦承不諱,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
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坦承犯行,深具悔意,其
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所宣告
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及應向公
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著作權法第91
條第1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0,000元以下罰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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