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44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高雄市輪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勁甫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 律師
陳永福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張清泉
訴訟代理人 連立堅 律師
李淑欣 律師
郭小如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十二月
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一○六年一月十九日上午十
一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六
年三月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