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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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1號
原   告  戴花枝
訴訟代理人  湯燕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亞盟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64
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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