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聲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聲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台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9號聲請人 翁碧嬋 相對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0一年度再抗字第三一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六六0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就本院一0一年度再抗字第三一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由本院另以一0二年度再抗字第四一號受理在案;惟遍觀聲請人之書狀所載,並未具體指明本院上揭確定裁定究竟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其再審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準此,聲請人所為再審之聲請既不合法,於法律上即顯無獲得勝訴之望;依上開說明,其聲請本件訴訟救助,自屬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莊俊華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書記官尤乃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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