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502號原告子○○
庚○○共同訴訟代理人辰○○被告丁○○
甲○己○○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複代理人 盧俊誠 律師
癸○○丑○○壬○○寅○○卯○○○戊○○○兼前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辛○○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坐落高雄縣○○鄉○○段○○○○號地目旱、面積一七三七點四一平方公尺、一六三地號地目旱、面積二四五七點九零平方公尺應予合併分割;分割方案如附表二「分得位置」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按附表一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坐落在高雄縣○○鄉○○段162及163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原告子○○、庚○○、被告丁○○、甲○、丙○○之應有部分均為10分之1,被告己○○之應有部分為6分之1,被告辛○○、癸○○、壬○○、丑○○、寅○○、卯○○○、戊○○○之應有部分均為21分之1(詳如附表一所示)。兩造間就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協議,依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爰依民法第823條規定請求依系爭土地現狀分割,並聲明:准兩造共有之系爭土地予以分割,分割方案如附表二所示。
二、被告之答辯:㈠甲○、丁○○、己○○、辛○○、癸○○、壬○○、丑○○
、寅○○、卯○○○、戊○○○則以:同意依原告所主張之分割方案分割等語,資為抗辯。
㈡丙○○則以:同意系爭土地合併分割,惟丙○○所有之土地
及房屋毗鄰系爭土地,且附圖所示163-A029及162-A025部分本即由丙○○占有使用,將附圖所示163-A029及162-A025部分土地分歸丙○○所有,丙○○始能與之合併使用,又原告分得之土地係在20公尺寬之大道旁,其地價較高,應予其他共有人補償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准兩造共有之系爭土地予以分割,分割方案如除附圖163-A029及162-A025部分分與丙○○,163-A027及162-A027部分分與甲○外,其餘均如附表二所示。
三、兩造爭執與不爭執之事項:㈠不爭執部分:
⒈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子○○、庚○○、丁○○、甲○、丙
○○之應有部分均為10分之1,被告己○○之應有部分為6分之1,被告辛○○、癸○○、壬○○、丑○○、寅○○、卯○○○、戊○○○之應有部分均為21分之1。
⒉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163-A030及162-A001部分上坐落有廣山
寺1間,係子○○、庚○○提供土地予廣山寺使用,附圖所示163-A029及162-A025、163-A028及162-A026、163-A027及162-A027、162-A002、163-A026及162-A034、163-A025及162-A033、163-A024及162-A032、163-A023及162-A031、163-A022及162-A030、163-A021及162-A029、163及162-A028部分,則分別由甲○、丁○○、丙○○、己○○、卯○○○、寅○○、戊○○○、壬○○、癸○○、辛○○、丑○○耕種使用。
㈡爭執部分:
系爭土地以何種分割方案分割為宜?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而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
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分配,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按附表一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所共有,並無不為分割之約定,且兩造於起訴前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土地登記謄本(見調字卷第10頁以下)、地籍圖謄本(見本院卷第95頁)、調解不成立之97年度岡調字第95號調解程序筆錄等件為證,且兩造所不爭執,自堪採信。又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163-A030及162-A001部分上坐落有廣山寺1間,係子○○、庚○○提供土地予廣山寺使用,附圖所示163-A029及162-A025、163-A028及162-A026、163-A027及162-A027、162-A002、163-A026及162-A034、163-A025及162-A033、163-A024及162-A032、163-A023及162-A031、163-A022及162-A030、163-A021及162-A029、163及162-A028部分,則分別由甲○、丁○○、丙○○、己○○、卯○○○、寅○○、戊○○○、壬○○、癸○○、辛○○、丑○○耕種使用,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
6日,會同高雄市政府地政處鹽埕地政事務所派員勘驗施測明確,並有勘驗筆錄、系爭土地現場照片及複丈成果圖(見本院卷第25頁、第39至46頁、本院卷第48)在卷可稽,堪認系爭土地依其使用現況並無使用目的上不能分割之情事。是原告本於共有人之資格,依民法第823條規定,請求分割系爭土地,於法自屬有據。
㈡另按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除應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及
共有物之性質外,尚應斟酌共有物之價格、經濟效用以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定之(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法院裁判分割共有土地時,除因該土地內部分土地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如為道路)或部分共有人仍願維持其共有關係,可就該部分土地不予分割或准該部分共有人成立新共有關係外,應將土地分配於各共有人單獨所有(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381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依附表二「分得之位置」欄所示方法分割系爭土地,被告甲○、丁○○、己○○、辛○○、癸○○、壬○○、丑○○、寅○○、卯○○○、戊○○○均表示同意。被告丙○○雖辯稱其所有之土地及房屋毗鄰系爭土地,且附圖所示163-A029及162-A025部分本即由丙○○占有使用數十年,將附圖所示163-A029及162-A025部分土地分歸丙○○所有,丙○○始能與之合併使用云云,然據其所述,其所有之房屋係坐落在高雄縣○○鄉○○段○○○號(見本院卷第107頁),與系爭土地間尚有同段155號之土地,有地籍圖謄本存卷可查(見本院卷第95頁),本不可能與系爭土地合併使用。又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本為丙○○、甲○及訴外人 王仁壽王在王往 之父 王能 所有,並占有使用系爭土地靠北方如附圖所示之163-A030及162-A001至163-A027及162-A027間之土地及162之土地部分,後王能於55年12月19日書立「家產分書」將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及其他土地財產分與丙○○、甲○、王仁壽、王在、王往五兄弟,自斯時起丙○○即使用附圖所示163-A027及162-A027部分,甲○則使用163-A029及162-A025部分等情,業經證人即王在之子 王信昌 到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24頁以下),並有家產分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9頁以下),且其餘被告甲○等人亦均為相同之陳述,足見使用附圖所示163-A029及162-A025部分數十年之人為甲○,丙○○辯稱應由其分得163-A029及162-A025部分云云,應屬無據。丙○○另辯稱原告分得之土地係在20公尺寬之大道旁,其地價較高,應予其他共有人補償云云,惟原告及甲○、丁○○均陳稱先前王能分配家產時,系爭土地係與其他土地及財產一併分配,丙○○就系爭土地分得之部分距離道路較遠,但所分得之房屋土地則臨馬路,在分產時即有合併考慮各土地之價值平均分配等情(見本院卷第156頁),核與家產分書相符,是於共有物分割時若再予補償,反有使原本之分產不公平之虞,且使用系爭土地南方即163A-036及162-A034部分以南之土地及162-A002土地之辛○○等人對原告分得臨馬路之位置亦無意見(見本院卷第156頁),則丙○○主張原告應予補償云云,亦不足採。
㈢另附圖所示162部分為道路,若將之分割,則163-A029及
162-A025、163-A028及162-A026、163-A027及162-A027此3塊土地即無法與公路相連而成為袋地,故162仍由子○○、庚○○、甲○、丁○○丙○○保持共有,應有部分各5分之
1,應屬適當。另系爭土地南側即163-A026及162-A034、163-A025及162-A033、163-A024及162-A032、163-A023及162-A031、163-A022及162-A030、163-A021及162-A029、
163及162-A028等7塊土地部分本有留設通路,然分得此7塊土地之辛○○等7人業已自行協議通行之方法並請求本院勿留設通路逕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分割,分得162-A002部分之己○○亦表示對於未留設通路無意見,有農地分割同意書及審判筆錄存卷可查(分見本院卷第27頁、第155頁),本院乃依渠等之請求逕為分割如附表二6至13所示。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提起本訴,請求就系爭土地依附表二「分得位置」欄所示之方法予以分割,為有理由,爰採為分割方法,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末按分割共有物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由本院斟酌何種分割方案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敗訴之問題,是以如將訴訟費用完全命形式上敗訴之被告負擔,實欠公允。本院審酌兩造各自因本件訴訟所得到之利益,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以如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併予指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玉心
法官楊淑珍法官王奕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王資惠附表一:
┌──────┬───────────────────┐│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子○○│1/10│├──────┼───────────────────┤│庚○○│1/10│├──────┼───────────────────┤│丁○○│1/10│├──────┼───────────────────┤│甲○│1/10│├──────┼───────────────────┤│丙○○│1/10│├──────┼───────────────────┤│己○○│1/6│├──────┼───────────────────┤│辛○○│1/21│├──────┼───────────────────┤│癸○○│1/21│├──────┼───────────────────┤│壬○○│1/21│├──────┼───────────────────┤│寅○○│1/21│├──────┼───────────────────┤│丑○○│1/21│├──────┼───────────────────┤│戊○○○│1/21│├──────┼───────────────────┤│卯○○○│1/21│└──────┴───────────────────┘附表二:
┌──┬───────┬──────────┬───────────────┐│編號│分得位置│面積││├──┼───────┼──────────┼───────────────┤│1│附圖163-A030及│163-A030面積433.09㎡│子○○、庚○○共有,應有部分各│││162-A001部分│162-A001面積320.31㎡│2分之1││││共計753.4㎡││├──┼───────┼──────────┼───────────────┤│2│附圖163-A029及│163-A029面積235.22㎡│甲○│││162-A025部分│162-A025面積141.48㎡│││││共計367.7㎡││├──┼───────┼──────────┼───────────────┤│3│附圖163-A028及│163-A028面積241.34㎡│丁○○│││162-A026部分│162-A026面積135.36㎡│││││共計367.7㎡││├──┼───────┼──────────┼───────────────┤│4│附圖163-A027及│163-A027面積218.16㎡│丙○○│││162-A027部分│162-A027面積158.54㎡│││││共計367.7㎡││├──┼───────┼──────────┼───────────────┤│5│附圖162部分│214.19㎡│子○○、庚○○、甲○、丁○○、│││││丙○○共有,應有部分各5分之1│├──┼───────┼──────────┼───────────────┤│6│附圖162-A002部│699.27㎡│己○○│││分│││├──┼───────┼──────────┼───────────────┤│7│附圖163-A026及│163-A026面積181.30㎡│卯○○○│││162-A034部分│162-A034面積18.46㎡│││││共計199.76㎡││├──┼───────┼──────────┼───────────────┤│8│附圖163-A025及│163-A025面積184.29㎡│寅○○│││162-A033部分│162-A033面積15.47㎡│││││共計199.76㎡││├──┼───────┼──────────┼───────────────┤│9│附圖163-A024及│163-A024面積187.23㎡│戊○○○│││162-A032部分│162-A032面積12.53㎡│││││共計199.76㎡││├──┼───────┼──────────┼───────────────┤│10│附圖163-A023及│163-A023面積190.11㎡│壬○○│││162-A031部分│162-A031面積9.65㎡│││││共計199.76㎡││├──┼───────┼──────────┼───────────────┤│11│附圖163-A022及│163-A022面積192.94㎡│癸○○│││162-A030部分│162-A030面積6.83㎡│││││共計199.76㎡││├──┼───────┼──────────┼───────────────┤│12│附圖163-A021及│163-A021面積195.71㎡│辛○○│││162-A029部分│162-A029面積4.06㎡│││││共計199.76㎡││├──┼───────┼──────────┼───────────────┤│13│附圖163及│163面積198.51㎡│丑○○│││162-A028部分│162-A028面積1.26㎡│││││共計19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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