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76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9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甲○○前於95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29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6年9月19日執行完畢,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80、81、82、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分別因詐欺、偽造文書、侵占、偽造有價證券、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4年聲字第4920號裁定定應執行5年10月確定,於84年10月3日假釋出監,惟因於假釋期間連續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及連續施用毒品,經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26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3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上揭假釋經撤銷,應執行殘刑3年7月25日,上揭罪刑接續執行,於91年3月27日假釋出監,嗣於94年11月26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論。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4月14日上午10時許,在南投縣南投市興和巷70弄9號居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置於針筒內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於97年4月12日中午某時點,在同一處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7年4月15日下午2時許,為警採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程序方面:㈠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行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79條第2項前段、第273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㈡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
記錄表及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4月28日報告編號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1款、第2款所稱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核被告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示有期徒刑之宣告並經執行完畢,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均為累犯,應各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⑴前因施用毒品犯行,業經強制戒治執行完畢
,有上開紀錄表在卷可查,猶不知戒絕;⑵惟施用毒品係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他人權益尚無損害;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秀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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