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小移調字第81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9月2日下午2時21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相對人
依法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萬零柒佰肆拾參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
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
以上者每月加計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違約金最高以六個月
為限。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