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中訴字第7號
原 告 中大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淑惠 律師
被 告 皇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捌萬壹仟陸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交付原告如附表三所示之磁磚材料,如不能交付時,應依
附表三所示價格計算以現金給付之。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參萬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捌萬壹仟陸佰零伍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肆萬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零參佰肆拾伍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
礎事實同一者、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不
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4款定有明文。
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係本於票款關係,聲明求為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台幣(以下同)387,52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嗣經被告於
合法期間聲明異議,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原告追
加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8條規定取回占有標的物權利及民法
第767條所有物返回請求權,請求判決先位聲明:被告應交
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磁磚材料,如不能交付時,應依附表
一所示價格計算以現金給付之;備位聲明,依票據及買賣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301,950元,及自附表二
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所示利率計算之利
息。經核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固係依票款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惟原告主張該票款係被告為支付買賣契約之貨款而交付,
是原告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
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聯,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
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
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在
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為統一解決紛爭
者,自屬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原告所為訴之追加,核與民
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無違,應予准許。嗣原告主張
其於民國97年5月23日會同訴外人國立彰化社會教育館至建
築工地現場實際清點,原告請求返還之磁磚材料中其中有部
分於被告停工前業經施作,現場尚存未施作材料及已施作之
數量及金額分別如附表三、四,是已施作部分被告屬給付不
能,因情事變更,故變更其聲明,先位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981,605元及自97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交付原告如附表三所示之磁磚材料,如不能
交付時,應依附表三所示價格計算以現金給付之;備位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2,301,950元,及自附表二所示利息起算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等語。核與
同法第1項第4款規定相符,其所為訴之變更,亦應准許,先
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承攬訴外人國立彰化社會教育館遷建新
館工程而向原告採購磁磚材料,訂有材料買賣合約書,材料
買賣合約第五條(二)約定:計價之同時需檢附出貨單及計
價書等合約規範之文件資料(以下略),可知兩造已約定出
貨單屬買賣合約文件之一部分,又原告之出貨單約明:「本
交易為附條件買賣,依動產交易法第3章之規定買方未付清
貨款或票據未兌現前賣方擁有所有權買方並無條件同意賣方
得隨時不經任何法律程序取回商品或代物清償。」等語,被
告購買之全部材料貨款金額為2,301,950元(詳如附表一)
,原告已依約交付磁磚材料,被告則簽發如附表二編號1-3
所示之支票支付上開貨款之一部分,惟上開支票屆期均遭退
票,被告迄未付分文貨款。又本件買賣標的之磁磚材料現由
被告放置於訴外人國立彰化社會教育館之建築工地,並經原
告聲請裁定准予假處分,為此原告主張保有系爭磁磚材料之
所有權,經原告於97年5月23日會同第三人國立彰化社會教
育館至建築工地現場實際清點,原告出賣之磁磚材料,部分
於被告停工前業經施作,現場尚存磁磚材料及已施作之數量
及金額分別如附表三、附表四。先位聲明部分,爰就被告已
施作部分,請求被告給付貨款981,605元,並就被告尚未施
作部分,則行使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8條取回占有標的物權利
及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交付原告如附表
三所示之磁磚材料;如不能交付時,則應依附表三所示價格
計算以現金給付之。又如先位聲明無理由,因被告積欠原告
如附表二所示之票款及貨款尚未清償,原告自得依票據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票款,及依買賣關係
請求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貨款。並聲明:㈠先位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981,605元及自本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交付原告如附表三所示
之磁磚材料,如不能交付時,應依附表三所示價格計算以現
金給付之。㈡備位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301,950元,及
自附表二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所示利率
計算之利息等語。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材料買賣合約書、工程估價單各
1件、出貨單4紙、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3紙、照片等件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是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
四、按動產擔保交易,應以書面訂立契約;非經登記,不得對抗
善意第三人。動產擔保交易法第5條第1項訂有明文,是動產
擔保交易法之登記係對抗要件非生效要件,縱未經登記亦生
效力,僅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而已。次按稱附條件買賣者,
謂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
,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又附條
件買賣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於買受人前,買受人不依約定償還
價款,致妨害出賣人之權益者,出賣人得取回占有標的物,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6條、第28條第1款亦定有明文。查兩
造間之系爭買賣合約為附條件買賣,又被告為支付本件貨款
簽發交付之如附表二所示編號1-3所示之支票業已退票,且
被告亦未清償其餘貨款,致有害於原告之權益,則原告自得
依前揭規定,取回現存未施作之如附表三所示之標的物(以
下簡稱系爭標的物),又系爭標的物現在訴外人國立彰化社
會教育館建築工地現場由第三人占有中,原告提起本件交付
附條件買賣標的物之訴,即有保護之必要,是原告先位聲明
請求,關於附表三之未施作貨物部分,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38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即有理由;又原告請求被告返還
金錢以外一定特定物即出賣之原物之給付,併同時主張被告
如不能為給付時,應給付金錢為補充請求,此種「特定物之
代償請求」,其主位請求與補充請求兩者間有附隨關係,乃
訴之客觀合併中有牽連關係之單純合併,為法之所許,是原
告併主張;如被告不能交付附表三所示之物時,應依附表三
所示價格計算以現金給付之,即有理由;另原告就附表四所
示已施作無法返還之貨物部分,按其出賣價格,依買賣契約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981,605元,及自原告民事
辯論意旨(續)狀送達被告後之97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有理由。從而,原告先位聲
明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先位聲明既經本院判
決准許,其備位聲明即無審理之必要,併此說明。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擔保金額准許之。本院並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諭知
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3,869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附表一:原告出貨及貨款金額一覽表
┌─┬──────────┬───────┬────┬─────┬──────┬──────┬──────┐
│編│品名│尺寸│數量│單價│總價│出貨日│被告付款方法│
│號││││(新台幣)│(新台幣)│(民國年月日)││
├─┼──────────┼───────┼────┼─────┼──────┼──────┼──────┤
││Cotto牌灰階純色│4.7*4.7*0.5cm│2,100才│65元/每才│136,500元│96.10.19│交付如附表二│
│1│倒圓角 石英透 ││││││編號1所示之│
││心馬賽克磚││││││支票,已退票│
││CT4762│││││││
├─┼──────────┼───────┼────┼─────┼──────┼──────┼──────┤
││Cotto牌石質施釉│W45*L45cm,│3,000塊│84元/每塊│252,000元│96.10.19│同上│
│2│地磚,正方形霧面│t=8mm││││││
││CT4511│││││││
│││││││││
├─┼──────────┼───────┼────┼─────┼──────┼──────┼──────┤
││Cotto牌灰階純色│10*10*0.5cm│28,000才│65元/每才│1,820,000元│96.11.16│交付如附表二│
│3│倒圓角石英透││││││編號3所示之│
││心馬賽克磚││││││支票,已退票│
││CT1002│││││││
├─┼──────────┼───────┼────┼─────┼──────┼──────┼──────┤
││MAPEIPLANICRETE││10桶│1,869元/桶│18,690元│96.11.01│交付如附表二│
│4│SP700││││││編號2所示之│
││打底添加劑││││││支票,已退票│
├─┼──────────┼───────┼────┼─────┼──────┼──────┼──────┤
││MAPEIPLANICRETE││20桶│1,869元/桶│37,380元│96.12.03│未付款│
│5│SP700│││││││
││打底添加劑│││││││
├─┼──────────┼───────┼────┼─────┼──────┼──────┼──────┤
││MAPEIPLANICRETE││20桶│1,869元/桶│37,380元│96.12.13│未付款│
│6│SP700│││││││
││打底添加劑│││││││
├─┼──────────┼───────┴────┴─────┼──────┼──────┴──────┤
││合計││2,301,950元││
└─┴──────────┴──────────────────┴──────┴─────────────┘
附表二:
┌─┬─────┬──────┬──────┬─────┬──────┬─────┬─────┐
│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票號│受款人│利率│
│號│││/提示日│(新臺幣)│││(週年利率)│
││││/利息起算日│││││
││││(民國)│││││
├─┼─────┼──────┼──────┼─────┼──────┼─────┼─────┤
│1│被告│臺灣土地銀行│97.1.15│387,529元│DR0000000│原告│6%│
│││南台中分行││││││
├─┼─────┼──────┼──────┼─────┼──────┼─────┼─────┤
│2│被告│臺灣土地銀行│97.2.15│18,690元│DR0000000│原告│6%│
│││南台中分行││││││
├─┼─────┼──────┼──────┼─────┼──────┼─────┼─────┤
│3│被告│臺灣土地銀行│97.2.29│1815,450元│DR0000000│原告│6%│
│││南台中分行││││││
├─┼─────┼──────┼──────┼─────┼──────┼─────┼─────┤
│4│未發票││97.4.14│80,281元│││5%│
├─┼─────┼──────┼──────┼─────┼──────┼─────┼─────┤
││合計│││2301,950元││││
└─┴─────┴──────┴──────┴─────┴──────┴─────┴─────┘
附表三:現存應返還之磁磚材料數量及價額表
┌─┬──────────┬───────┬────┬─────┬──────┬─────────────┐
│編│││││││
│號│品名│尺寸│現存數量│單價│總價│備註│
├─┼──────────┼───────┼────┼─────┼──────┼─────────────┤
││Cotto牌灰階純色│4.7*4.7*0.5cm│1,210才│65元/每才│78,650元│附表一編號1之一部分│
│1│倒圓角石英透││││││
││心馬賽克磚││││││
││CT4762││││││
├─┼──────────┼───────┼────┼─────┼──────┼─────────────┤
││Cotto牌灰階純色│10*10*0.5cm│19,103才│65元/每才│1,241,695元│附表一編號3之一部分│
│2│倒圓角石英透││││││
││心馬賽克磚││││││
││CT1002││││││
└─┴──────────┴───────┴────┴─────┴──────┴─────────────┘
附表四:已施作之磁磚材料數量及價額表
┌─┬──────────┬───────┬────┬─────┬──────┬──────┬──────┐
│編│品名│尺寸│數量│單價│總價│出貨日│被告付款方法│
│號││││(新台幣)│(新台幣)│(民國年月日)││
├─┼──────────┼───────┼────┼─────┼──────┼──────┼──────┤
││Cotto牌灰階純色│4.7*4.7*0.5cm│890才│65元/每才│57,850元│96.10.19│交付如附表二│
│1│倒圓角石英透││││││編號1所示之│
││心馬賽克磚││││││支票,已退票│
││CT4762│││││││
├─┼──────────┼───────┼────┼─────┼──────┼──────┼──────┤
││Cotto牌石質施釉│W45*L45cm,│3,000塊│84元/每塊│252,000元│96.10.19│同上│
│2│地磚,正方形霧面│t=8mm││││││
││CT4511│││││││
│││││││││
├─┼──────────┼───────┼────┼─────┼──────┼──────┼──────┤
││Cotto牌灰階純色│10*10*0.5cm│8,897才│65元/每才│578,305元│96.11.16│交付如附表二│
│3│倒圓角石英透││││││編號3所示之│
││心馬賽克磚││││││支票,已退票│
││CT1002│││││││
├─┼──────────┼───────┼────┼─────┼──────┼──────┼──────┤
││MAPEIPLANICRETE││10桶│1,869元/桶│18,690元│96.11.01│交付如附表二│
│4│SP700││││││編號2所示之│
││打底添加劑││││││支票,已退票│
├─┼──────────┼───────┼────┼─────┼──────┼──────┼──────┤
││MAPEIPLANICRETE││20桶│1,869元/桶│37,380元│96.12.03│未付款│
│5│SP700│││││││
││打底添加劑│││││││
├─┼──────────┼───────┼────┼─────┼──────┼──────┼──────┤
││MAPEIPLANICRETE││20桶│1,869元/桶│37,380元│96.12.13│未付款│
│6│SP700│││││││
││打底添加劑│││││││
├─┼──────────┼───────┴────┴─────┼──────┼──────┴──────┤
││合計││981,60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