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小字第2657號
原 告 乙○○即右腳設計企業社
被 告 佑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日上午十
一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自行偕同證人原告員工陳小姐到庭( 陳羿 妏?即洽辦
此事之原告員工)。
三、被告應攜帶本件當初原告要求更正受款人名稱之支票正本到
庭(被告於97年8月29日開庭提出之支票其金額、日期與本
件貨款金額不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