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補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0,830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吳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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