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3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4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昊昇
(原名蔡家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昊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昊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7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05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103年2月28日入監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701860
57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07年1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701860570號)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王屏夏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