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56號原告 黃金煌 被告 賴宏欽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51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林惠玲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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