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建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建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上字第6號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黃一平 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 律師被上訴人寶運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軍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彥能 訴訟代理人 黃啟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8月2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各提出書狀附具理由與證據,陳報:上訴人第三次變更設計施作「停車場地坪、鵝卵石舖面復舊」、「八仙圳箱涵修復」,及第四次變更設計施作「監測系統」、「地盤改良」,分別係履行自己依法所負賠償他人損害之義務?抑或為被上訴人處理賠償他人損害之事務?各該賠償之對象及賠償之法律依據各為何?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邱育佩法官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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