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36號原告 張豐裕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被告 徐裕祥 上列被告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96號,起訴案號:107年度偵字第328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陳怡君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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