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971號聲請人財團法人 崇仁 文化教育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李澄濤 被告 楊洲清
楊仲茹 楊儀龍 楊榮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坐落台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1447.24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為3分之2,而原告起訴時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5,1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92萬616元(計算式:1447.24×5100×2/3=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8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書記官洪加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