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褚廣祥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褚廣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褚廣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1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6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95號判決上訴回確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5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2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前開判決確定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45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二)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8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拘役40日確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8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三)前開(一)、(二),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1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四)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8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933、23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確定、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前開判決確定後,再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4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前開(三)、(四)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受刑人104年9月19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0年度1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729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2年5月13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3月2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惠茹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