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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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上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285號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洪國誌 律師
陳鋸鑫 被上訴人 葉家淦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 律師被上訴人 鄭崇文 律師即謝為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8月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黃珮禎法官王幸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