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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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上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258號上訴人 王宗德
王石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馮志剛 律師
鍾周亮 律師被上訴人 邱品嘉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 律師複代理人 蔡秉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土地部分之備考欄中關於「重測前:小八里盆子段關渡埔頂小段39-5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重測前:小八里坌子段關渡埔頂小段39-5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附表一土地部分之備考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邱靜琪法官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