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3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文閔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文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文閔前於民國97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本院)97年度訴緝字第288號、98年度訴字第3108號及98年度訴字第1488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8月及1年7月確定,並由本院99年度聲字第1334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98年8月3日送監執行,嗣再由法務部於100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15日法矯司字第10001144
391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謝文閔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