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55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文件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1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9年10月11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之住所地,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書記官王慧萍附件:
一、請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詳列包括財產目錄、小規模營業活動及其營業額、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來源暨數額、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暨每月支出扶養費數額)及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債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亦應表明。
四、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出具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五、債務人目前有無工作?若有,請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六、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正本(如無投保則無須提供)。
七、債務人是否前為億清環保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若是,請詳實陳報聲請前五年內從事之營業活動狀況、每月營業額及實收淨額,並提出94年迄今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額申報書等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