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家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家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上字第1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書記官林鈴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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