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家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家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上字第5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丁○○間因認領子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核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李素靖法官陳珍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易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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